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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seman: 我很少認真看中國時報的社論 (說不定也快要看不到了), 因為通常看標題就知道內容了. 這一篇是例外, 標題好像下得小心翼翼的, 語氣好像也很保守. 輕輕舉起, 輕輕放下. 聽起來只像是對司法人員的一種「溫柔提醒」.  


 08-11-09 |中時社論| 審前羈押絕非司法常態

 雲林縣長蘇治芬遭檢方清晨拘提,旋即向法院聲請羈押,涉嫌罪名是收賄。

法官裁定六百萬元交保,蘇治芬卻拒絕接受,寧可選擇接受羈押,開始絕食抗議,並聲言不能還她清白,即不走出牢房。

   蘇治芬是黨外時代已負盛名的政壇宿將,司法程序中遭到收押,不可避免地引發支持者以政治動機可議質疑司法的後果。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面對民眾抗爭,也向媒體喊話:領納稅人的薪水,「不是國民黨的狗,也不是民進黨養的虎,誰貪汙,就辦誰!」他的辦案原則是,一定證據確鑿,才會抓人。

   檢方正在偵查此案,局外人原本難以領略其中究竟孰是孰非。法院因拒絕交保而同意羈押,則是並不尋常的司法景況,平添討論乃至物議的話題。

   劉檢察長重話明志,以卻除政治疑慮,固似正義凜然,鏗鏘有聲,背後卻凸顯出值得嚴肅檢討的問題。誰貪汙就辦誰,不因是藍是綠而有不同,完全正確;證據確鑿才會抓人,則似是而非。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,檢方掌握確鑿的有罪證據,基本動作應該是起訴,不是聲請羈押。因為審前羈押與處罰無異,憲法上的原則是未經全程的審判,不應處罰;審前羈押,只能在法定的例外情形為之。多年以來,不論是藍綠兩營,誰朝誰野,檢方辦案不能擺脫的習慣,就是有了證據,嫌犯不肯配合偵查,就用羈押做為對付的途徑。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可以保持緘默的權利,在檢方看來,嫌疑人一旦保持緘默,總是視之為情虛畏罪的徵兆。這其實完全不合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。

   雲林檢方預告,因為證據確鑿,很快就可以對蘇縣長提起公訴。然而未能說明的是,既然證據確鑿,又何須以擔心被告串證為由,進行聲押?難道不是因為被告不肯合作,就用羈押做為威嚇的反制手段?

   檢方用被告有串證之虞做為聲請羈押的事由,是實務上最受偏好的聲押說詞,卻往往是最為薄弱的聲押理由。刑事訴訟上要求檢方證明聲押的事由確有實據,檢方指控被告串證之虞,就必須證明被告如何串證,而不能僅提出以擔心、想像之詞。然則檢方只要能夠證明被告確在串證,其證據通常已可做為起訴之用,既然已可起訴,聲請羈押以限制人身自由,也就顯得多餘。這正是雲林地檢署偵辦蘇縣長貪汙一案,聲請羈押一事顯有破綻,自信有理卻惹得滿身政治腥騷的原因所在。

   據此看來,法院的交保裁定,不但顯示聲押確實有些勉強,也反而表現法院准許羈押的把關手法,有欠嚴謹了。聲請羈押所以須要法院允准,不是要法官做為檢方的應聲蟲或背書人,而是要法官嚴加防止,避免濫權。檢方過去手握羈押大權時,動輒押人取供,至今其實積習猶存,藉著聲押以嚇阻被告保持緘默或拒絕配合偵查,也司空見慣。法官對於最難證明的串供聲押,如果不知嚴格要求檢方舉證,就很容易成為濫權羈押的淵藪,有愧司法審判,保障人權的職守。

   司法本身就是權力,與其他政治權力互動,足以影響政治,也難以避免成為政治權力反噬的對象。檢方不能只以自問超越藍綠立場,就可放手施展,擴張權力威風,毫無罣礙。雖然完全沒有政黨顏色考量,只要逾越了權力分際,授人口實,就必為政治權力反噬,將司法程序捲入政治漩渦,折損司法信用。

   我們也要在提醒司法中人,檢察官也好,法官也好,審前羈押不是刑事訴訟的常態;定罪之後再施處罰,才是。過去辦案的陳舊觀念與錯誤心態,一定要及早拋棄改變。對於政治人物貪瀆如此,對於一般平民犯罪,亦然,既不該因為政治人物身分特殊,就給予特殊待遇,也不該只對政治人物謹守法治分寸,對於普羅犯罪案件,就任意施為,不守權力界限。

     陳瑞仁檢察官日前說的好,檢察體系辦案,「要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」。落人政治辦案有政黨針對性的口實。也就是說,司法必須謹守法律的分際來顯示法治超越政治的精神;不要過於「自我」,為了向政治權力炫耀而逾越法律紅線,反而墮了司法的信用,傷害法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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